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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二套房*比例是多少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1-17 14:58:31

近期,不少贵阳市民反映,二套房贷利率收紧后,购房还贷压力将明显增大。那么贵阳二套房*比例究竟为多少呢?合适的二套房*比例能否减小购房者购房还贷压力。下面这篇文章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

“二套房贷*”是第2套普通自住房的按揭贷款的第1期付款简称,是指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的,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第1期付款。

近期,不少市民反映,二套房贷利率收紧后,购房还贷压力将明显增大。对此,房贷专业人士提醒,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受二套房贷政策的影响,如果短期内准备再次购房的市民,可以考虑头次购房不使用公积金贷款。市民王先生介绍,自己想先买一套小房子住,还贷压力小一些。父母住的房子明年可能要拆迁,到时候如果拿到拆迁款,再买套大房子全家住。这次购房是使用公积金贷款划算还是商业贷款划算?记者就此咨询了银行的个贷专业人士。据介绍,在目前低利率通道情况下,头次购房的商业性房贷较低为基准利率的7折,即4.158%,仅比公积金贷款的3.87%高不到0.3%,购房者多支付的利息很少。比如,一位购房者原本可以办理4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按20年计算,他的月还款额为2396.61元,而如果办理商业性贷款,月还款额为2457.35元,每月仅差60.74元。很多年轻人在结婚前后会买一套小房子过渡,几年后可能需要再买大房子。如果头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自己缴纳的公积金不多,能贷的额度也不高,而且今后再使用公积金贷款,额度就会受到影响。未来利率如果重走上升通道,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利差就会像前几年那样拉大,公积金也不受二套房贷利率要提高的影响。

国务院*近公布了楼市调控的《通知》,强调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进一步提高第2套住房贷款的*款比例和贷款利率。记者获悉,贵阳市在楼市调控两年来顺利实现了房价控制目标,不属于房价上涨过快城市,因此国家楼市调控“加码”,对贵阳二套房*和利率影响不大。

调控两年来,根据市房管局公布的数据来看,2011年我市房价上涨小于GDP涨幅,2012年房价甚至出现了下跌,因此贵阳不属于房价上涨过快城市,二套房房贷政策也就无须调整。

楼市价格上涨的压力并没有因调控而减轻,继北京之后,深圳、上海也先后推出购买第2套住房的*款比例由原来的六成提升为七成的新政。

  业内人士认为,从中长期来看,这一政策无法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房价上涨过快、楼市过热的局面。一是二套房*款比例从原来的六成提至七成,仅调高了一成,调整幅度并不大,政策影响力有限。二是购房者中刚需人群占比长期在七成以上,很难影响到交投火爆的大局。

  第三,楼市一直存在“买涨不买跌”的心理,现在房价节节走高,置业者入市意愿强烈,调控可能会起到“反效果”。

  有关专家表示,一些城市调整购买二套房的*款比例,只是起到一个警示作用,或者说是有关部门的表态,表示现在楼市过热,政策可能进一步趋紧,实际 上政策对楼市调控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短期看,二套房*款比例从原来的六成提至七成,增加了买家置业成本,会影响一部分人的置业计划,但部分刚需人群也 有可能被“误伤”。

二套房*比例是多少?

二套房*比例提至60%

地方政府要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可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增加公租房供应

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稽查

大力推广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已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等,限购1套住房;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等,暂停向其售房 。

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继续有效遏制*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制定了相关政策,政策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核心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依法征税提供基础。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2套住房的家庭,*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2套住房贷款的*款比例和利率。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大力推广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或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纳入约谈问责范围。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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