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调整
根据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通知,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将对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内容包括贷款条件、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及执行政策、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等。此次调整将于2024年5月6日起施行。
调整贷款条件
根据通知,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含异地缴存时间)。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3. 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 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记录良好(逾期记录达到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及以上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5.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6. 已按规定支付首期房款。
7. 能够提供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8. 符合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及执行政策
根据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的认定以缴存人家庭为单位,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住房登记记录、个人信用报告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等为依据。具体认定标准及执行政策如下:
1. 首套住房:缴存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贵安新区名下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 第二套住房:缴存人家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a. 在购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贵安新区名下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b. 在购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贵安新区名下住房不超过一套,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贷款已结清。
3. 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缴存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贵安新区名下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原则上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4. 取消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间隔时间限制: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立即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 不计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情形:
a.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被政府征收或回购,借款人已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b.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经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人已退回提取用于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的;
c.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因其他原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人已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并退回提取用于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的;
d. 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借款人离异后,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原配偶的。
调整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根据通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调整为: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近6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月均余额×倍数(25)×缴存系数
其中,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近6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月均余额是指申请贷款时夫妻双方近6个月(不含申请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余额(不含一次性补缴)之和的月平均数。夫妻合计月均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缴存系数以借款申请人为准。缴存累计满6个月未满12个月(含)的,缴存系数为1;缴存累计满12个月未满48个月(含)的,缴存系数为1.5;缴存累计满48个月的,缴存系数为2。申请人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已转移至省直的,累计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此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计算公式测算的额度,还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1. 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扣除首期房款后剩余的房屋价款。
2. 不得高于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3. 不得高于按照申请人及其配偶还贷能力系数(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确定的贷款限额。申请人及其配偶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月收入的60%。
具体的贷款期限、支持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等内容也在通知中详细说明。
以上是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最新调整,根据市场情况和相关要求进行了优化和调整,以更好地支持缴存人的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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